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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超标不想全赔 法院判输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1999年11月8日,郭洪祥驾驶车主龚涛的超级沙龙小轿车行驶至顺平路一加油站东侧掉头时,与平谷公司承保的刘呈志所驾驶的金湖培训中心的奔驰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郭洪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奔驰轿车经修理厂与承保沙龙车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营业部的保险估损,修理费估价为23550元。后该车被送到北京奔驰汽车维修中心修理,花去修理费91218元。金湖培训中心将其追偿赔偿权转让给平谷公司,平谷公司将91218元给付了金湖培训中心。 
  郭洪祥、龚涛认为金湖培训中心应按估损单的规定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去修车,故对超出估损单规定的部分不同意赔偿。因此,平谷公司将两人起诉至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判决龚涛赔偿平谷公司91218元。 
  郭洪祥、龚涛对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只同意按照当初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赔偿。在法院二审中,龚涛作为上诉方认为金湖培训中心及其投保的平谷公司作为非责任方,无权履行赔偿责任,平谷公司不应给金湖培训中心赔偿。龚涛还认为,事故发生后金湖培训中心既未向责任方索赔,也未向法院起诉,而平谷公司却向金湖培训中心先行赔付,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作为被上诉方,平谷公司认为龚涛在事故发生后不同意金湖培训中心自行修理受损车辆,没有事实依据,而修车花费已经存在,理应按修车实际支出费用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最后判定,上诉方所提出的理由不足且未提供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终审判决之后,龚涛仍表示不服,准备进行申诉。 
【评析】
  有关车保专家就此案件认为,这里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车辆定损结果是否经过双方认可,是否有书面协议。如果非责任方在定损协议书上签了字,表示同意定损结果,再去其它地方修车,应征求责任方的意见。如果有了书面协议,在不经责任方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去修车那肯定是不行的。专家还为此提醒广大车保客户,如果发生事故,一定要按程序办事,所有协议也一定要有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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