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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载造成货物损失应拒赔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王某到当地某人保支公司投保了一辆东风牌货车,除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险,还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经双方确定保额为50000元。2002年4月5日,该投保车辆因路面下点雨较滑造成翻车事故。车上货物(鸡蛋)全部受损,理赔人员到现场查勘该机动车行使证上载明的吨位为5吨,而实际该车拉货为10吨鸡蛋。
【分歧】
  出险后,该公司经研究提出如下赔付方案,因车辆超载,必须比例赔付:实际损失额×行驶证上载明的吨位/行驶证上载明的吨位×(1-20%);即:40000×50000/100000×(1-20%)=16000元
  投保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而该车车上货物投保金额为50000元,所载货物起运地价格为40000元,虽然车辆超载5吨,但货物价值未超过保险金额。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所载货物起运地价格为40000元赔付,车辆超载是事实,可当前超载是普遍现象,超载与保险赔偿无必然联系,要求按条款规定赔付。实际货物损失金额×(1-20%);即:40000×(1-20%)=32000元
  两种赔付方式,对保户赔付的金额相差两倍。
【分析】
  笔者同意拒赔的观点,不同意按被保险人提出的方案赔付。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该保险车辆核定载质量为5吨,但在事故发生时其载质量为10吨。远远超过了核定载质量。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保养维护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技术状态。这条主要是规定被保险人及驾驶员必须尽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十条规定应拒赔。
       再从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二款来看,违法载运或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属责任免除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应对该起事故拒赔,这样不但可以维护保险人的权益,还可以提高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责任心。不能因为普遍存在就是合理而进行赔付,助长这种违反国家规定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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