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将其拥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该车投保一个月后,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王先生及车上两名乘客陈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半个月后,王先生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单证后,除对车损部分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争议。原来,由于受伤三人包括王先生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各自花费的医疗费也不同。其中,王先生花费2000元,陈某花费3000元,李某花费4000元。经保险公司查抄底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因此,如果保险公司选择不同的伤者作为赔付对象,赔款是不一样的。那么,究竟该赔哪一个呢?
【分歧】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讨论此案时,出现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做约定,按惯例,应视为驾驶员座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王先生的医疗费用,即:车上人员赔款=2000元×(1全责免赔率20%)=16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既然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一个座位未做约定,那么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保的一个座位到底由谁乘坐,在事故中产生的医药费是多少。因此,为体现公平,应将受伤三人的医疗费相加求出平均数作为赔付金额,即:车上人员赔款=(2000元+3000元+4000元)/3人×(1全责免赔率20%)=24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一座,并且按比核定座位投保高的费率交纳保费?按照200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险费率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核定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5%,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所收保费的多少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其保险金额内将花费医疗费最高的乘客李某作为赔付对象,即:车上人员赔款=4000元×(1全责免赔率20%)=3200元。
【分析】
上述三种处理意见听上去似乎都有道理。由于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在选择座位投保时一定要约定座位?即要明确投保哪一座位,因此,被保险人较多地采用了选择座位且不约定哪一座位的方式投保。这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均视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受伤;或者在车辆核定座位数内,当受伤人数多于投保座位数量时,要求将产生医疗费用高的伤者作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就属此例。
实际上,在选择座位投保时,除了驾驶员座位可以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约定外,其余座位均无法明确。例如,一辆45座的大客车,被保险人要求投保其中的10座包括驾驶员座位。保险公司在承保中除了对驾驶员座位可以特别约定外,其余的9座应采用何种方式确定?
对保险公司而言,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与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所依据的保险费率不同,其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究竟该赔哪一个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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