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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车辆赔偿后索保费被驳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昨天,浦东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新交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起因“无责赔偿”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简称华泰)无需向被保险人支付4万元“无责赔偿”。 
      蔡国华是上海龙华迎宾馆的驾驶员,2004年4月25日,蔡驾驶沪A-57021大型普通客车在沪杭高速公路发生车祸,罗仁信、罗勇父子被当场撞死。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嘉兴大队认定,在这起事故中,乱穿马路的罗仁信父子负全责,驾驶员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交警部门同时责成蔡国华一方向死者家属支付4万元赔偿金,龙华迎宾馆因此于5月9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交警部门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是交通事故中保护弱者的无责赔偿原则。     
      在向死者家属支付4万元赔偿之后,龙华迎宾馆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这部分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是其赔付请求却遭到车辆承保方———华泰的拒绝。华泰的理由是,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华泰)依据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这起纠纷中,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并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也无需作任何赔偿。     
      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而在本案中,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中,4万元的“无责赔偿”属于自行承诺。     
      因为这起纠纷发生在5月1日新交法实施之前,所以新交法未被法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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