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购得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后,没想到真的出了“意外”:投保人不仅命丧黄泉,其父母在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时,9月17日又遭遇“红灯”,法院的理由是投保人驾驶无证摩托车,保险公司无须理赔,也不应承担责任。
2003年7月24日,河南鸽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单位203名职工投保,每人投得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险期间一年,自2003年7月25日24时起至2004年7月24日24时止。
2004年3月16日21时许,鸽瑞公司员工司某驾驶未办理行驶证件的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事故发生后,司某的父母认为当时天气不好,风大,且摩托车坏了,司某是推着摩托车走的,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司某父母无奈走上法庭,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9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依照我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的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鸽瑞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条款已经保监会核准备案。鸽瑞公司为司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已经明确告知“条款已送达,责任免除内容已告知”。本案中的原告未提供司某驾驶摩托车的有效行驶证件,交警大队在事故证明中证明司某是在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申请书中和鸽瑞公司的情况说明书上均承认司某当时是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的。因此,司某的“保险事故”是在双方约定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之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9月17日,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投保人驾驶无证车辆身亡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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