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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全责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简要案情】
       2006年3月15日,受害人史某骑车横穿马路,被王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受伤,史某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史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全部责任,司机王某无责任。史某住院治疗另花去2万余元费用。其亲属找到肇事者王某要求其赔偿史某的损失,王某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史某委托我代理其起诉王某。我们经过分析研究建议史某将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也一同起诉到法院,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史某全权委托我们办理了此案,将王某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史某的5万元损失,其余不足部分由史某和王某分担。
法律分】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为原告的史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司机无责任,那么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有责赔偿),司机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那么作为案外人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责任。但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特殊规定,王某是实施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员,对于因此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史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很小的赔偿责任。另外,自2004年5月1日后,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其中第76条规定了我国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规定由国务院作出。虽然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前强制保险条例没有出台,但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按照强制险要求强令车辆投保,中国保监会也紧急下文要求各保险公司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结合各地实践提高第三者险费率、实施强制保险。另外,自2004年5月1日后,全国大部分法院本着保护弱者积极实施道交法的原则精神,纷纷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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