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8日,江西省某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肇事司机和车主单位为第二、第三被告。此案的离奇之处就在于,本案的损害赔偿已由该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结案,为何结案之后,还有追加索赔呢?
原来,此案的关键在于,此案的原告并没有参加调解。保险公司近日接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的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赡养费12400.37元。
原告:没有参加调解,不能算真正结案
今年69岁的原告江某诉称,2004年12月7日,其女儿在国道上被肇事司机驾驶的车主单位货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的损害赔偿是由某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的,原告作为死者唯一有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母亲)却没有被通知参加调解,依法应得到的赡养费没有作为赔偿项目给予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赡养费12400.37元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对结案书不认可,责任不在我们
车主单位和肇事司机的答辩人称,此次交通事故已由县交警大队主持双方调解,并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肇事方已按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该交通事故中,肇事方不仅支付了超出法定赔偿标准的款项,而且肇事司机还受到刑事处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追加索赔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对坐上被告席感觉非常奇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当庭陈述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原告列保险公司为被告不妥。被告车主单位和肇事司机与原告是侵权法律关系,而车主单位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二者法律关系迥异,诉讼标的既不相同又不属同种类。所以列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保险公司对车主单位本案车险事故已赔付结案。2004年12月7日事故发生后,根据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原告与车主单位于2005年1月24日在县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此次事故就此终结,以后互不涉。”保险公司也与车主单位已于2005年5月13日达成赔付结案协议,双方盖章并履行了保险赔付钱款。
三是原告多次放弃自己主张权利。事故发生后,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宣判对肇事司机的判决书也可以证明,肇事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对肇事司机进行审判时,原告也未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再三放弃了自己的主张权利。
四是原告应另案向有关责任部门主张权利。即使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中未将原告依法应得到的赡养费列入其中,这也是县交警大队的责任。既然是交警部门的责任,原告应另案向交警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该是被告。
法院:保险公司要追加赔偿
2月26日,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2005年1月24日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后,车主单位与李某(于2003年11月与死者同居并生育一个女儿),车主单位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付协议,但上述赔偿协议中没有关于原告赡养费的赔偿项目。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第二条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已经是强制性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原告赔偿赡养费12762元。原告之诉属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其诉讼请求为12400.37元,应予支持。因此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赡养费12400.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96元。
结案之后,保险公司为何又成被告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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