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上旬,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富康牌轿车,并于4月份购买了沪上某家产险公司的车辆保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
两个月后,王先生开车去商场购物,从商场出来后便发现车辆已被盗,王先生当即向当地公安局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两个星期后,王先生被盗的车辆及时被公安局找到,但王先生从公安局处得知,窃贼在盗车过程中,违规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因此车身上留有不少刮痕。王先生为此支付了一笔数目不小的维修费。
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希望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的条款给予一定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在是否给予赔偿上产生了内部分歧。保险公司就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即第三者责任是否履行赔偿责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案件拒赔。持这种意见的人的理由是,盗贼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损伤的,按照保险条款内容,显然不属于补偿责任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待盗贼被抓后,再向其追偿。因为《机动车辆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失窃后,盗贼驾驶时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应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除外责任,对于这一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应先向被保险人履行给付赔偿金义务,再进行代位求偿,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最后,经过商议,保险公司按照了第一种意见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处理。保险公司给王先生的答复是,对于被盗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而对于造成的第三者损伤不负补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王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这一答复十分不满,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拿出具体的解释。记者与该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车险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保险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因他人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有以下要素:行为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行为主体必须是持有效驾照开车;且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以上内容分析,本案中盗贼显然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而非合同的行为主体,因其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致使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责任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人理应拒赔。
事实上,盗贼偷窃保险车辆是一种犯罪行为,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即使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因违法造成的事故,保险也不能负保险责任,因而,对此拒赔是理所当然的。
被盗车辆致损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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