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产生不良记录银行有责吗?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聂晓东律师
去年,我在某银行办卡后,银行职员盗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多次透支现金,为我留下了不良信用记录。由于有不良信用记录,我无法办理贷款等业务。目前,该银行职员已被逮捕。我想知道,银行有无义务消除不良记录?银行是否也有责任?
柴女士
柴女士:
您好!
一般办理信用卡的程序为:一、到该信用卡发行银行的发卡机构或营业网点索取个人申请表,确认并履行该信用卡的有关协议;二、按申请表内各项内容如实填写,同时附上申领人及担保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送交发卡机构接受审核;三、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发卡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卡,领卡时申领人必须出示身份证件,按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交存或免交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并交纳年手续费。如果本人没有办理信用卡,也没有亲自申领、签字,那么银行就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人民银行建立的,由于信用卡透支而造成有不良记录,信用降低的话,在还清债务两年后消除,但是由于银行在此事上负有管理责任,所以您可以要求办卡银行同人民银行进行交涉,要求尽快消除不良记录,如果办卡银行拒绝,您可以通过走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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