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行政登记案中民行交叉,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11-27 作者:张沂峰律师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该条是关于民行交叉及其处理的规定。房屋登记案件中存在大量民行交叉问题,何者为先,成为诉讼中的瓶颈。以往遵循谁为基础谁为先的规则,但在诉讼中当事人一并提起,甚至仅仅状告房屋登记行为,但实质争议却是确权,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何者为先?针对在有些诉讼中,原告不服房屋登记行为,但其理由却仅仅是对作为房屋登记基础关系的转让合同、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确认无效或者依法撤销。我们认为,行政诉讼不宜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房屋登记的行政争议只是一个表面形式,其实质完全是民事争议。而行政诉讼无法解决民事争议,因此纠纷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第二,民事争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之后,就没有必要再就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基础民事行为不成立、可撤销或者无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程序纠正,纠正后可以通过申请房屋登记机构更正加以救济,也就没有必要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基础行为没有问题,房屋登记就更是不宜否定。所以无论如何,行政诉讼都是不必要的。
如果起诉理由中既包含基础行为,也包含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审查职责的,行政诉讼可以受理,但基础行为需要民事诉讼先行,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起诉情形应当合理扣除。
由此,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起诉中,起诉理由一定要谨慎提起。不要给不良的法官及第三人找到中止审理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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