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和劳动仲裁的关系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2-11-22 作者:董作义律师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程 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来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身的 规范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 影响 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及理念之具体适用。
“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特殊性,体现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一规定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 决而诉至法院的当事人一般是仲裁程序中的败诉方,可分为两类:一是在仲裁程序中实体权利未得到保护或未得到充分保护的当事人一方;二是在仲裁程序中被裁决 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一方。以前述第一类“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诉讼请求的核心就是保护实体权利,其起诉的目的与诉讼请求之间具有一致性;而以第二类 “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起诉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诉讼请求,其起诉之目的就是不服仲裁裁决而通过起诉使裁决不生效,进而将劳动争议交由人民法院 进行审理。对于后一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不处理原告未请求的事项,这说明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影响和改变了“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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