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
发布日期:2003-12-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第一、 民法是私法,民法所调整的社会条件还未发育成熟。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还没有几年时间,社会仍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公有制仍占主导地位,政府行为仍影响着经济的建设,市场主体的公有制如何定位未落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仍是政府还在实行某种意义上的强行政干预甚至包办,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城市单位人员的独立性未完全形成,农村公民仍是某种意义上的集体成员,这些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二、 “家底”还需要进一步摸清。民法调整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我国的公民有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还应下大功夫对民间法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的地位有差别,法人从性质上有全民、集体和全民或集体或个人组成的公司制法人,还有一些非法人组织如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既不是单位也不是公民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这些主体在目前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其法律地位也不一样,存在不公平的待遇。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民法的平等要求与上述法律的不平等的规定,这不仅需要改革来解决,也需要从法律上来进一步协调、统一和完善。这一工作本身涉及的人和事、传统观念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
第四、 我国刚刚加入世贸组织,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世界贸易规则和各国的民事法律。只有认真研究世贸规则和各国法律,才能使我国的民法典既适合我国的国情,又能与世界大家庭接轨。要做好这一工作,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目前我国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这方面作了很多探索和努力,但单靠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远远不够。制定民法典是全国各民族公民、各种组织的事,需要全民的努力,才能制定出反映全民意志的、普遍适用的民法典。
总之,制定民法典需要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环境的结合,外国经验和本国实际的结合以及中国民法主体的发育完善,各方面综合考虑,综合平衡,既考虑眼前,又考虑未来,不操之过急,全面考虑,这样制定出来的民法典才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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