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物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3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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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范围: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和农业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的电力、热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 二、条件: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2、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 3、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4、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电厂必须燃用以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为主,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 2、 1998年3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综合利用电厂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3、 利用应用基含硫超过1%的燃料应采取脱硫措施。 (三)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垃圾焚烧炉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2、 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并定期将记录报送省级经贸委; 3、 垃圾焚烧发电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原煤掺烧量不超过2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工业余热、余压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2、 以中压蒸汽为介质的余热、余压电厂的热效率,采用冷凝机组的应不小于20%;抽背机组的应不小于60%;背压汽轮发电机组不得排空或旁通调节发电;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站回收的能量应大于高炉鼓风能耗的15%。 3、 工业余热、余压电厂是指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和压差发电的电力企业(分厂、车间)。 (五)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工业锅炉炉渣、造气炉渣等为主要燃料,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2、 以煤层气、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
申请材料 |
1、 填写《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表》及《 省(市、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 2、 由国家核发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填写《 省(市、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核发申请表》及《 省(市、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 3、 提供省经贸委审核同意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厂(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包括: (1) 建设和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2) 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电厂(机组)的并网文件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购电协议等文件; (3) 具有省级资质的化验机构出具的燃料化验报告; (4) 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材料; (5) 所检电厂(机组)的年发电量和供热量证明材料; (6) 所用燃料产生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 (7) 废水、烟气、粉尘排方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证明;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电厂(机组)需要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按照享受减免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办程序办理。 注:申请人应将以上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一式五份报送广州市经贸委。 |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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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申请——受理(市经贸委)——初审上报(市经贸委)——审核上报(省经贸委)——审核通过并发认定证书(省经贸委)——报国家备案 说明:以下情况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由国家核发认定证书 1、 单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 2、 属于小火电机组改造成综合利用发电的; 3、 垃圾混烧发电的。 |
时 限 |
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主管部门;国家、省批复后对申请人给予审核答复。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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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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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表格下载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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