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承(小车)(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申办香港小轿车“香港==福田==深圳”行驶标志(香港商号更名、内承单位更名) |
法律依据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5]503号文; 2.广东省公安厅粤公函字[1997]22号文和粤公函字[1999]116号文; 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广公交(函)字[2002]31号文。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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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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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填写并加盖公司印章的《“香港==福田==深圳”行驶标志申请审批表》、《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贴驾驶员小一寸红底免冠彩照及车辆前方左侧45度角2R彩照); 2.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存联单(原件及1份复印件); 3.保税区管理局批准内承单位更名的批文(原件及2份复印件); 4.香港政府商业登记署出具的批准商号更名文件和保税区管理局批准投资方(商号)更名的批文(原件及2份复印件); 5.工商部门批准投资方或内承单位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6.更名后的已注明实收资本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2份复印件); 7.更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2份复印件); 8.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原件及3份复印件)。如车辆登记文件车主名称与投资方名称不相符的,香港有限公司的需另提供最近一年的《周年申报表》,香港无限公司的需另提供《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9.中文版的香港商业登记文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10.驾驶员的回乡证(或护照)、身份证、香港驾照、国内驾驶证正副本(2份复印件,要求以上四个证件同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备注:香港商号更名、内承单位更名不含股权转让。 说明 办理上述业务: 1. 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2. 需提供正本或原件的,受理和审批部门在受理申办单位递交材料时核对正本或原件后即退回申请人 3. 在受理、审批资料过程中,还涉及补充其他资料的,申请单位须尽快提供;4. 持国内通行证入出境者不能做司机;5. 领取新批文时须交回原行驶标志牌、入出境签注。此办法从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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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15个工作日内核准报省车管所审批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年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入出境批准通知书60元/份; 司机入出境签注20元/人; 行使标志牌 100元/份。 |
年审或年检 | 一年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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