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法庭上讨“性福权”
关于易xx诉x州区xx中心卫生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易xx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韩德禄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由于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下列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未尽告知义务,擅自切除原告右侧睾丸的事实成立
二OO六年原告因右阴囊内包块进入x州区xx中心卫生院治疗,经初步诊断:1、右嵌顿性斜疝;2、右睾丸鞘膜积液。据此,该院于当晚对易中发实施右嵌顿性斜疝复位修补手术。手术前再次对易xx进行了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表明:双侧睾丸形态大小正常,边界清、内部回声均匀。手术后次日,医生告知易xx:右侧睾丸在手术时发现病变,已经切除。此时易xx才知道自己右侧睾丸被切除。
上列事实有x州区xx中心卫生院开具的诊断书、出院证明书以及由原告诉前申请人民法院查封的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医嘱、各种检验报告单、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等证据为证,证明被告医疗行为的存在和未尽告知义务的事实。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从事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的机构,其执业活动不但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职业道德,以保证患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两点,其一,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其二,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基于此医疗卫生行为的实施者医疗机构负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医疗机构在违反该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行为人行为违法。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此条款为医院负有法定告知义务的一般规定。而医院在从事治疗患者疾病的工作过程中,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精神,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患者如实告知治疗方案以及该方案可能导致的后果。从以上两方面法律、法规的精神可以确定,明确告知患者真实情况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以本案被告在未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右侧睾丸的行为违背其法定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行为人本身有过错。被告在实施右侧腹股沟斜疝手术过程中,在未经本人及家属签字同意,且无切除右侧睾丸指征的情况下,而将患者右侧睾丸切除,存在医疗过失。
(三)有损害后果。由于被告对患者擅自切除右侧睾丸,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人体,不能恢复,给原告生理上、精神上造成了痛苦。
(四)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被告在实施右侧腹股沟斜疝手术过程中,在未经本人及家属签字同意,且无切除右侧睾丸指征的情况下,而将患者右侧睾丸切除,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原告目前的不良后果(因右侧睾丸缺失评定为十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关于诉讼请求赔偿问题,本代理人认为
(一)医药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考虑到目前的损害状态由多种原因造成,包括自身疾病导致手术和被告行为所致。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被告赔偿份额。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原告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据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残疾生活费为71708元。
(三)精神损失费。侵权人对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后果不但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非财产损害赔偿。尽管原告年过七旬,其配偶仍然健在,人之本能欲望对“性福”的需求仍不涅灭,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原告提出的这一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从事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的机构。在未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右侧睾丸的行为违背其法定义务,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律师 韩德禄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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