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新疆巴州人民医院输错血致死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接受受害人李明远遗属朱晓玲、李泽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两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今天,我怀着十分沉重的心情听取和参加了庭审调查的过程,我感到代理受害人李明远的遗属参加这样的诉讼带有明显的正义感和高尚感。这样既沉重又阳光的感受,关乎早已经离我们远去的英雄。他曾经冒着失去自己生命的危险去拯救别人,他在有生之年的后期也得到过库尔勒人民(包括巴州法院法官)的正直之心的关照。然而,在他无法预料的情况下,他最终又死于一个本不应该属于的冒险行为。这个最终的“冒险”就是他本能地到被告巴州人民医院就诊的再正常不过的行为。

    希望我发表的如下代理意见,能够告慰这位已经离我们远去的英雄。并提请合议庭采纳:

一、         关于医院的医疗过错

    1、  关于新发现的医院前期过错

    今天,专家辅助人根据客观病历书面告诉我们,实际上,在患者李明远被巴州人民医院输错血之前,医院就已经违反了诊疗常规,造成李明远走向生命的危险境地。这项重要事实在以前的诉讼中甚至没有引起原告方的重视,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长期医嘱单》和《体温单》无可辩驳地证实被告自李明远入院到错误输血前的时间段,违反抗生素的使用常规,频繁更换抗生素品种达到八种之多。更换频率过快,使药物的疗效还没有充分发挥就被换掉,并客观导致耐药菌的产生,为以后尤其是输错血后的治疗造成障碍,一步步把患者推向危险的境地。被原告认为修改过的《体温单》恰恰证实被告实施的这个违规行为没有达到医院辩称的“退烧”治疗效果,没有起到治疗作用。

    《临时医嘱单》证实被告在早期的治疗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持续大量滥用激素,违反了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和禁用症。从李明远入院到被告错误输血前,被告使用了大量的激素药物地塞米松和氢化考的松。《长期医嘱单》证实2004年4月21日、24日,以及26日以后,被告给患者使用了抗真菌药氟康唑。证实患者此时存在真菌感染。而《内科袖珍药物治疗手册》证实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包括“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真菌感染”是该类药物的禁用症。

    2、关于输血错误

    对此,原告方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强调,且被告始终自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违反了“三查七对”等基本常规,没有尽到作为医疗机构的最起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远远与其三甲医院资质不符。被告越强调患者原发疾病严重越说明被告的该项过错严重。

    3、关于新发现的医院在输错血之后的错误

    根据专家辅助人的书面说明,本案庭审已经查清,被告医院在发生输入异型血的严重错误之后,还存在违反检验结果用药的明显错误。《长期医嘱单》和《鲍曼不动杆菌痰培养+药敏试验报告》证实在2004年5月13日,报告提示患者疾病对头孢哌酮·舒巴坦、哌拉西林和泰能敏感,对其他药物不敏感,即这些药物对患者李明远是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药物,其他药物则不是。而被告恰恰在接到报告后给患者使用罗氏芬等其他药物,直到4天后才开始使用泰能,仅用3天6支,时间和用量都不够,不能发挥药效。5月20日之后又错误地降级使用先锋B。

    本代理人认为,异型输血后被告的医疗错误对于损害患者李明远的生命已无实质意义。因为李明远的生命被被告异型输血损害后,已经没有了挽回的可能。但是,被告的这阶段的错误(包括其他原告代理人列举的医疗错误)给患者带来更大的感官痛苦,触动患者亲属的心理和道德承受底线,对原告方无疑是损害行为。

二、关于医院的举证错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告作为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证实自身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法定责任。而本案被告巴州人民医院却恰恰违反这一法定义务,篡改病历等基本的证据资料,造成医疗事故鉴定组织无法鉴定,造成司法鉴定机构不能依据正确的客观证据进行鉴定活动。对于被告的此项错误,其他原告代理人已经详细阐述。

    本代理人强调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文严禁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违法,且在损害患者生命之后,继续损害原告的精神,是对己方所造成损失的主观故意扩大。

三、关于因果关系和整体赔偿责任

    本案早期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承担40%的过错责任;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被告提供的已经被医学会证实“现有病历与其原复印病历有不同处”的篡改病历,作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经被告篡改的主观病历(见鉴定书“书证摘要”),并没有引述客观病历,尤其是没有引述体现今天庭审查实的被告异型输血之前医疗错误的客观病历,得出患者死亡与被告医疗过错存在临界因果关系的不全面的结论。对此,经本代理人联系,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方面表示可以基于法院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本代理人认为,专家辅助人和本案客观病历的证明力,已经足以证实“临界因果关系”中,除了疾病因素和原来认定的异型输血因素之外,还有被告早期严重错误用药的因素。这个严重错误用药因素,毫无疑问地加大了医疗过错参与度,大大降低了患者原发疾病的参与度。即使不作补充鉴定,本案也已经查清被告巴州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主要的,甚至全部的过错责任。

    鉴于被告在举证方面存在的违法事实,本案基于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应当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同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同样不能提供真实病历的损害致死案件在过错责任上作出了不利于医院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现有证据一方面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患者疾病严重的事实,另一方面恰恰证实被告的医疗行为自始至终存在多方面的严重错误。基于法定的和现实的司法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应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除此之外的司法选择都可能成为鼓励医疗机构违法的司法昭示,显然与现行的司法理念不符。也难以使原告服判。

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提出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本代理人基于本案已经查清的事实,认为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六个方面因素: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过错程度明显、一贯而严重;后果极端严重;具备完全的赔偿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由于处于自治州首府驻地而较高。依法应当作出高额判决。

    本代理人认为,我们应当,医疗机构更应当理性地看到,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不会有赢家。这类案件往往是双输,甚至是多输的案件。患者本人因为他主观不能预见的到被告医院属于冒生命被损害危险的就医行为而输掉了身家性命;患者亲属,即本案原告失去了身为家庭顶梁柱的亲人;库尔勒市人民失去了一位敢于和甘于舍己救人、能够以具体行动荡涤人们良知和心灵的英雄;被告巴州人民医院输掉的应当是经济利益和医德信誉。

    而本案不仅查清医院应当承担对患者生命损害全部责任的事实,而且查清被告异型输血后继续实施广泛的错误行为,在与患者亲属就后期抢救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医院用停药等方式加速患者死亡,摧毁原告方“尽力尽心抢救”的这种被中国传统和现实文明公认的基本亲情和道德底线。不惟如此,被告医院还在患者死后通过篡改病历这种违法的、对抗公正审判的方式,继续损害原告的精神。

    我们同样能够理性地看到,作为已经承认己方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机构,及时地全面地承担法定赔偿义务,才是医院正视己方错误的体现。本代理人遗憾地发现本案被告的行为与此背道而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认识到,我国侵权赔偿法律,囿于国家体制、立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即使全部地、足额地赔偿,也不能完全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近五年以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为起点的司法改革,以人本主义为取向,形成了有利于保护弱势受害人的一系列司法理念,取得了司法水平方面的提高。代理人认为这些司法方面的成果完全应当应用到本案审判中来。我们应当秉承诸如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在判例中体现的这种司法理念,全面支持原告方所请求的并不过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五、关于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简单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九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的证据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本案中,如第一点代理意见所述,《长期医嘱单》、《体温单》、《临时医嘱单》和《鲍曼不动杆菌痰培养+药敏试验报告》等客观病历证据的证明力,在本案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得到确认和阐明。对此,法律没有赋予法官其他裁量权。

    本代理人认为,这些书证的证明力明显高于现有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以上意见和原告方的其他意见,请予采纳。

    谢谢!

代理人:宋中清     
 
二○○七年二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