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货车)(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申办香港货车“香港==福田”行驶标志(注 销) |
法律依据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5]503号文; 2.广东省公安厅粤公函字[1997]22号文和粤公函字[1999]116号文; 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广公交(函)字[2002]31号文。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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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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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向保税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注销车辆报告(原件1份); 2.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存联单(原件及1份复印件); 3.交回原行驶标志牌、入出境签注(原件)。 说明 办理上述业务: 1. 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 在受理、审批资料过程中,还涉及补充其他资料的,申请单位须尽快提供;3. 领取注销通知书时须交回原行驶标志牌、入出境签注。此办法从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
程 序 |
|
时 限 |
15个工作日内核准报省车管所审批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年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入出境批准通知书60元/份 司机入出境签注20元/人 行使标志牌 100元/份 |
年审或年检 | 一年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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