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业区加工贸易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深圳市大工业区加工贸易非行政审批(市贸工局委托)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申请材料 |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有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
申请人需填写《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申请人可按审批机关提供的样表内容自行打印或复印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程 序 |
1、申请人到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监管处递交申请材料;2、深圳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审批;3、申请人领取批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核验生产能力证明的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
法律效力 |
取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方可开展加工贸易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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