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调解书(2010)浙甬知初字第266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0)浙甬知初字第266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雁英,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慈溪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D,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慈溪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01331451.3专利权的童车产品、清除网站上的侵权产品图片、销毁载有侵权产品的宣传册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慈溪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1331451.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童车产品,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删除/去除网站、产品宣传册上相关的侵权产品图片,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慈溪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此款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逾期不付,需另行支付5万元违约金;
三、被告慈溪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保证今后不再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1331451.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童车产品,如再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无论系哪种情形,自愿赔偿原告不低于20万元;
四、被告慈溪市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付款汇至:户名: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山市建设银行东升镇支行,账号:44001781501051431026;
五、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六、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 : | 张良宏 |
审判员 | : | 马洪 |
代理审判员 | : | 孙斌 |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 ||
代书记员 | : | 马素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报关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首次创新应用以销售正品代替赔偿进行裁判
- 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侵权视频构成共同著作权侵权
- 文具店擅自售卖知名IP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赔偿
- 关于商标因为版权申请注册在先不予注册的实务案例
- 电商卖货中在商品标题上“某款”“某某”同款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 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害商标权
- 在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中如何利用正当使用进行抗辩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