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76-3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76-3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邓清征、肖春,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侵犯专利号为ZL00227182.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为此提供了自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丽苑新村的房地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C婴儿用品厂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釆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査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2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 | 徐红妮 |
审判员 | : | 马军 |
代理审判员 | : | 练天成 |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 ||
书记员 | : | 古莉娟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出口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报关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首次创新应用以销售正品代替赔偿进行裁判
- 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侵权视频构成共同著作权侵权
- 文具店擅自售卖知名IP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有合法来源不赔偿
- 关于商标因为版权申请注册在先不予注册的实务案例
- 电商卖货中在商品标题上“某款”“某某”同款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原告DYLC诉QQ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 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害商标权
- 在知识产权商标侵权案例中如何利用正当使用进行抗辩
- 网红主播利用流量模仿大牌伪造名牌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 知识产权犯罪|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案件
- 电商平台一件代发等销售“剪标”“刮码”商品是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
- 明知不如何著作权内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反被赔偿10000元
- 未经短视频创作者盗用搬运未授权版权其短视频进行直播带货构成著作权侵权
- 协助企业参与国内数据要素建设事拿到多省市十二个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实现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