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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0)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22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22号


原告:杨A。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阮金磊,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黄B。
被告:苏C。
本院审理原告杨A诉被告黄B、苏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A于2010年12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原告杨A已预付),由原告杨A负担。

审判长 :  吴浩明
代理审判员 :  林天华
代理审判员 :  丁向娜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黄卓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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