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之不用的机动车还需继续缴纳交强险
核心提示:机动车弃之不用应妥善保管,除被盗等意外情况外,借与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而不制止,作为车主属于未尽注意保管义务,存有过错,如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造成交通事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宗某某系苏FPA298号二轮摩托车车主,半年前其新买一辆汽车,二轮摩托车便闲置不用,家中又无处停放,便将摩托车驾驶到其工作单位南通某公司并停放在公司内,因为不再使用,摩托车也没上交强险,没有年检。摩托车钥匙一直放在其办公室抽屉内,且办公桌大门常年不关。被告王某与被告宗某某系同一科室同事,其便经常等被告宗某某下班以后,私自拿摩托车钥匙,驾驶该摩托车。2011年10月30日晚,被告王某驾驶该摩托车碰撞同向步行的郭某,致郭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无驾驶资格,苏FPA298号摩托车未检验合格,且未投保交强险,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郭某家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方履行赔偿义务。因被告宗某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借与无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其应与被告王某在投保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宗某某不应负责,摩托车不是借给其的,是其自己骑的。宗某某买了新车后就把车钥匙放在抽屉里,其与宗某某住一个寝室,就把钥匙拿来骑的。
被告宗某某认同被告王某的陈述,辩称:原告认为其属于出借车给被告王某,与事实不符,其妥善保管了自己名下的摩托车,实现了车辆与钥匙分离保管,尽到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其并无出借车给被告王某,是其私自骑的。其在本案中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不是交通事故的任何一方,与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联,与被告王某不存在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机动车弃之不用,除被盗等意外情况外,借与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而不制止,作为车主是否属于未尽注意保管义务,存有过错,如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理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同时《条例》还规定,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不得登记,不得检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被告宗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车辆实施应尽的管理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检、投保交强险等。即使弃之不用,亦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被告宗某某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被告宗某某虽然未主动将车出借给被告王某,但被告王某私自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被告宗某某对自己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投保交强险有一定的关联性,其与被告王某存在共同侵权,故被告宗某某应与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这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义务,无容置疑。但被告宗某某已决定将车辆弃之不用,且已将车辆放置在公司内,实现了车辆与钥匙分离保管。也就是说,该车已不可能在道路上行驶,《条例》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既然该车已不可能在道路上行驶,因此其不进行年检、不投保交强险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不能由此认为其未尽车辆所有人的管理义务。被告王某私自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宗某某无法预见,其行为属于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使用被盗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害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宗某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肇事人被告王某自行承担。因此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宗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关于被告宗某某将车辆弃之不用,其不进行年检、不投保交强险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不能由此认为其未尽车辆所有人的管理义务的观点。但认为,被告王某私自驾驶被告宗某某所有的摩托车,与被告宗某某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有关联,也就是说被告宗某某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机动车,给王某私自开车提供了便利,被告宗某某反映也只是将摩托车钥匙放在抽屉里,并没有其他保管措施,被告王某私自驾驶过好几次都没发现。其反映违背常理。应推定其已经发现,只是没有及时制止而已。故应推定被告宗某某作为车主未尽注意保管义务,存有过错,以致造成本起事故,其与被告王某存在共同侵权,故被告宗某某应与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钱顺泉
(作者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牛志强律师专业代理,为当事人应对债务纠纷提供有效法律支持
- 平安银行信用卡车主卡附赠保险不予理赔时该怎么办?
- 平安保险不平安--如何看待平安信用卡车主卡出事后拒赔
- 东莞银行卡司法解冻律师:被9家公安司法冻结!天钻团队历时半个多月全部解冻
- 天钻解冻团队助力币商,速战20多天成功解冻
- 暴雨涉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如何赔?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法人人格混同成功案例
- 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案例
- 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专家解析
- 医疗费用赔付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所受的损害
- 对于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中非诉讼律师事务的感悟一二
- 车辆行驶证未年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所主张的间接利益损失不赔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能否获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