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免责条款属无效
发布日期:2012-07-12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2010年7月3日15时20分,旺顺公司驾驶员邓永平驾驶赣C19526号车,在没有降下货厢时沿永修县涂埠镇江玻门口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架空电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电缆线断裂、电线杆断裂、袁志坚家居民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认定,邓永平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7月4日,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调解,旺顺公司赔偿袁志坚房屋损失3000元。2010年7月10日,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线光缆损失为21138元,旺顺公司已将此款付给受损单位。
事后,因就理赔一事,旺顺公司与宜春平安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旺顺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旺顺公司所有的赣C19526号车在宜春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宜春平安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理赔。虽然保单已明确规定,因操作失误或由于车辆自身等原因导致后车厢非正常升起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宜春平安保险公司并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旺顺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宜春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旺顺公司24138元。
宜春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交通事故是由于肇事司机因疏忽未降下车厢,致使车箱与架空电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光缆、电杆、房屋受损,明显属于保单上特别约定的免责情形,不需要另外作出明确说明。二是,旺顺公司收到保单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该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十)项“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旺顺公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因而宜春平安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旺顺公司与宜春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宜春平安保险公司与旺顺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在投保单上注明特别约定事项,但在保险单上却有特别约定事项,该特别约定事项为格式条款,且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特别约定属无效条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而本案中宜春平安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在向旺顺公司提供投保单时附了该特别约定条款,也不能证实其是经过与旺顺公司协商确定的,故该特别约定条款对旺顺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对宜春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旺顺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规定的免责情形,宜春平安保险公司应予免赔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宜春平安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对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保险条款对旺顺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宜春平安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宜春平安保险公司向旺顺公司赔偿24138元的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牛志强律师专业代理,为当事人应对债务纠纷提供有效法律支持
- 平安银行信用卡车主卡附赠保险不予理赔时该怎么办?
- 平安保险不平安--如何看待平安信用卡车主卡出事后拒赔
- 东莞银行卡司法解冻律师:被9家公安司法冻结!天钻团队历时半个多月全部解冻
- 天钻解冻团队助力币商,速战20多天成功解冻
- 暴雨涉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如何赔?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热门文章
-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法人人格混同成功案例
- 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案例
- 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专家解析
- 医疗费用赔付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所受的损害
- 对于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中非诉讼律师事务的感悟一二
- 车辆行驶证未年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所主张的间接利益损失不赔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能否获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