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2-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有要求公安机关对被起诉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3、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庭许可,也可以拥有上述的权利。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向辩护人送达通知书。
7、发表意见权。
8、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9、辩护人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当庭宣读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书。
10、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与公诉人,被害人等相互辩论。
11、代理申诉权。
12、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
13、拒绝辩护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 警方处理卖淫嫖娼新规定
- 什么是受贿
- 北京市各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 量刑的法律根据
- 什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哪些特点?
- 北京市《暂住证》变更与延期手续办理
- 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如何处理?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应该如何处理?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无期徒刑
- 故意伤害罪要判多少年
- 什么是管制?如何执行?
-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