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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协调裁决的申请主体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章书锐律师

申请人应是征地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1. 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2.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但辽宁省规定,可以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因该次征地完全失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再调地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而江苏省规定,可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申请。
3.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补助费的发放对象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申请。
4.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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