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需要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章书锐律师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应在当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承办机构(一般为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 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5.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6.已开展补偿工作的,要提交实际补偿情况材料;7.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姓名、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3.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4.事实、理由与依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