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协调裁决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可不予受理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章书锐律师

以下情形协调裁决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可不予受理:
1. 不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2. 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
3. 已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4. 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5. 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或者已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提出申请的。
6. 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
7. 对于征地目的、土地征收批复、征地程序、违法征收等事项提出申请的。
8. 不属于省人民政府裁决范围的,主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的征地项目。
除上述规定外,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不予受理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申请人应当注意查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