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裁决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可不予受理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章书锐律师
以下情形协调裁决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可不予受理:
1. 不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2. 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
3. 已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4. 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5. 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或者已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提出申请的。
6. 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
7. 对于征地目的、土地征收批复、征地程序、违法征收等事项提出申请的。
8. 不属于省人民政府裁决范围的,主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的征地项目。
除上述规定外,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不予受理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申请人应当注意查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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