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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案件处理的要求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章书锐律师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24、25、26条规定,信访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机构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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