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不服信访机关的答复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章书锐律师
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31条规定,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原办理机关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复核。复查机关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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