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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信访机构受理信访事项的要求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章书锐律师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2.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3.依法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提出。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22条规定,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3.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4.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5.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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