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纠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章书锐律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定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由于这一规章出台的时间较早,部分内容需要调整,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进审理方式,积极推进听证方式审理案件;二是增加和解和调解方式,允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也允许行政复议机关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报告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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