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资敌罪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2-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必须是在“战时”,即必须是在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当国家遭受外国突然袭击,来不及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宣布进入战争状态,自遭受突然袭击时起,国家就自然进入战争状态。
3.必须具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要有非法向敌人提供,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无偿提供的具体行为。武器装备主要是指各种武器、弹药、坦克车、飞机、舰艇、军用通讯设备等;军用物资主要是指武器装备以外的其他军用物品,如医疗用品、军服、军被等。对符合刑法规定的上述条件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其资敌行为没有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 警方处理卖淫嫖娼新规定
- 什么是受贿
- 北京市各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 量刑的法律根据
- 什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哪些特点?
- 北京市《暂住证》变更与延期手续办理
- 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如何处理?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应该如何处理?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无期徒刑
- 故意伤害罪要判多少年
- 什么是管制?如何执行?
-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