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抢救时间,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法院据此判决:乙医院赔偿甲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家属抚养费等合计205654.22元。
分析:本案中乙医院在甲被送到该院后,采取的措施不当,甲在卫生院已经进行了诊断性腹穿,抽出血性液体,已经可以基本诊断为肝或脾破裂内出血,而医师丙却未按已经明确的肝脾破裂诊断进行抢救,而是在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的性况下,让血压已经不平稳的甲做头颅CT检查,耽误了抢救时机,导致甲死亡。作为救死扶伤的天使,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要拿病人的生命不当生命。本案中,丙医生可能经验不足,认为车祸损伤,一般可以有外伤性脑出血等严重问题,所以让病人先做头颅CT检查,以明确,而未料到此时抢救失血性休克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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