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43C001-01 |
事项名称: |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规处业务一处 |
办公地址: |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层 |
乘车路线: |
937路、673路、319路、运通102路到小马厂 |
联系电话: |
63345211 |
监督电话: |
|
相关网址: |
www.beijingit.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办理机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10室 6334521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需注明进口用途)、《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公函》原件1份,附进口有效合同(协议)或运单或海关监管单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信息产业部就拟进口设备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4)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复印件1份。 (5)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方案》(须注明被检设备数量、时间、检测地点等)(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国家无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原件1份。 (6)不在国内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如型号核准检测、展览、生产样机、设备研究、进口加工后出口、CKD、SKD等散件进口组装后出口、出口飞机船舶等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需提交注明设备用途、使用地点以及保证不开机使用的公函原件1份。 (7)登山、比赛、旅游、技术试验等在国内短期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需要另外提交使用频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一处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流程表》;拟制《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全部所需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填写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送办公室备案。 时限:即时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申请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及核准代码,其使用频率及各项技术指标参数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九条) 3、对进行技术交流、参展、体育比赛的设备或对暂不具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的非标设备,只能办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设备进关手续。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一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审核拟制的《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审核《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方案》。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予批准,拟作终结审核的,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审核”意见和理由后,审核《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签发《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审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方案》的实施计划,授权有关单位实施计划。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审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许可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一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材料、中止件的书面告知材料转办公室备案。 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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