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险限额的免赔率如何计算?
【案情】
2011年10月13日13时9分左右,陈某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普通客车由某市开往某县,当其驾车行驶至某县路段,撞上路上行人张某,造成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经查,该客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未保投不计免赔。因协商不成,张某的家属将某运输公司及其某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0万元,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内先行赔付,其余由某运输公司赔偿。某财保公司辩称,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及按20%的免赔率计赔商业三责险16万元,合计赔付27万元并提供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合同。
【分歧】
超过保险限额的免赔率如何计算?
第一种意见:虽然保险合同规定享有20%的免赔率,但受害人的损失已远远超过保险限额20万元,故某财保公司应在其最大限额范围内赔付,即赔付20万元。
第二种意见:商业三责险是商业合同,应按照保险合同内容的约定执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即某财保公司赔付200000×(1-20%)=160000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某财保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合理的解释、告知义务。因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的方式,就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出特别的标示,比如用粗体字、着重点等显眼的方式引起投保人对该条款的注意。本案中,保险公司除了能提供一份简单的保险合同外,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了合理的解释、告知义务。
其次,该免责条款产生两种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本案中,该免责条款就产生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先除去免责部分,在考虑是否超过限额,即先免后限。按此种解释,保险公司赔付款计算为:60万×(1-20%)=48万元,因超过限额20万元,故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另一种解释是先限后免,按此种解释,保险公司赔付款计算为:20万×(1-20%)=16万元。因本案中该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保险公司,故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赔付商业三者险20万元。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李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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