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书
2008年01月10日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刘小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已由瑞金市公安局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刘小明家属的委托和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们担任犯罪嫌疑人刘小明的委托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前往贵院的公诉科查阅并复制本案的鉴定资料和图片,以及瑞金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前往瑞金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小明,我们还对刘小明的家属进行了案情了解,通过开展以上工作,我们对案情有了较为具体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供审查采纳: 一、我们认为瑞金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刘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部分存在很大出入。从起诉意见书中我们看到,公安机关认定刘小明构成故意伤害的主要事实有两个:一是刘小明在七月十四打了被害人两巴掌,二是对被害人上身进行了踢、踩。但,我们在会见中,刘小明只认可当晚由于被害人否认偷了他的鸭子和松香,并且在被害人家里当场找到被盗鸭子和松香,被害人仍不承认的情况下,情急之下,打了被害人一巴掌,被害人自己就躺到地上,这时刘小明又去拉他起来,在拉他过程中无意的踩到了被害人的大腿,之后双方没有发生其它肢体上的冲突,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刘小明明确否认有踢、踩被害人上身的事实,而且被害人事后还能正常工作生活,按照医学常理在四根肋骨同时骨折,并有一根肋骨刺破胸膜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没有任何表现的,而且长达五天之久,被害人及其家属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伤情提出鉴定的要求,也未向刘小明及其家属提出过任何赔偿要求,这不仅不符合医学常理,也不符合基本的生活常理,因此,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查明的内容与本案事实存在重大出入,请贵院对此事实予以查明。 二、作为本案重要证据的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赣济司尸检字[2007]第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诸多疑点,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说明。一是鉴定书没有分析说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对于一份专业鉴定来说是一个明显的缺陷。二是鉴定书没有分析说明被害人肋骨骨折的生成原因,形成时间(是生前还是死后,生前造成此伤害的具体时间等),只是确定被害人四根肋骨骨折的伤害程度,而不能证明骨折就是刘小明十四号的打击所致,不能排除被害人在其它时间由于其它伤害造成肋骨骨折的可能。三是鉴定书和图片中,明确显示被害人前额、双肘、右下腹、左侧腰骶、右侧小腿等多处有擦伤,而鉴定书却没有分析说明被害人全身这么多处擦伤的生成原因和时间,是否与骨折形成有联系,是否与骨折同时形成,是否由同次伤害所致?四是鉴定书和图片中明确显示被害人双眼球结膜两处出血,而鉴定书却没有分析说明其成因和生成时间,是否与擦伤和骨折同时生成?因此,该份鉴定书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其没有对被害人上述伤害的造成作出科学的分析和结论,我们有理由认为侦查机关仅凭此鉴定书,就推定是刘小明导致被害人骨折是不能成立的。 三、我们认为侦查机关的侦查范围不全面,有先入为主、避重就轻之嫌。据了解,被害人在七月十四日前后都有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一是七月十三日被害人曾因偷窥一名妇女洗澡,而与该名妇女的丈夫发生打斗。二是七月十七日因无故打破他人房门,110曾出警,被害人与民警也发生过肢体冲突。三是七月十八日,被害人曾与其哥哥发生肢体冲突,并撕破其哥的衣服、撒落其哥的衣扣,因为此事其哥将其反锁在房间内直至被害人死亡。对于这么多次的肢体冲突事件,侦查机关是否全面调查核实,是否排除这些伤害与被害人骨折无关,如果不能确定骨折不是因这些伤害造成,怎么又能确定骨折就一定是刘小明造成的呢?另据了解,被害人在十四日后的四天内还能进行骑自行车、搬运重物、高空抛物打人、砸破房门的行为;而且,被害人夏天有裸露上半身的习惯,市场上很多群众目击被害人在十四日后的四天内,身上并没有上述的多处擦伤和眼球结膜出血,这些伤害的形成侦查机关有没有调查其原因,起诉意见书对这些伤害均未提及,因此,该起诉意见书对刘小明的指控是没有说服力的。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这么多的疑点,被害人除骨折之外还有多达十余处的伤痕,这十余处的伤痕面积和范围非常广泛,遍及全身,这到底是在七月十四日晚由刘小明致伤的,还是之后受到其它伤害造成,鉴定结论没有表述,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双眼球结膜出血,这显然是受到强烈的外力打击才会造成,而这些伤害的成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却不加以分析说明,侦查机关也均视而不见,就主观臆断,认定刘小明就是直接导致被害人四根肋骨骨折的唯一犯罪嫌疑人,该起诉意见书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请贵院对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刑事法律规定,对刘小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本案的决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结果:该辩护意见书得到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结合本案疑点,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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