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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8-06-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02月13日

    案情简介:李东,男,15岁,辍学在家。2007年7月12日与马某(19岁)、郭某(14岁)到开封某工厂盗金属零件被巡逻民警抓获,李东供出其与马某抢劫刘林的事实。李东因涉嫌抢劫罪与2007年10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11月7日移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人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阅卷,走访相关知情人员,发现李东属未成年人,有自首表现,会见被告人后知道其几个月时母亲离家出走,12岁时父亲去世,经历特殊,于是本人就把辩护的重点放在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李东是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东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李东在抢劫案中其次要作用,应属从犯。本案中李东即未参与预谋,也没有准备工具,更没有用凶器威胁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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