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其实并不相同的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其实并不相同的案例
2007年08月21日
案例分析: 王先生的母亲于 本案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判断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 又根据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众所周知,判断一份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约定或法定的合同生效当时,合同标是否存在是根本前提,对人身保险合同来说,被保险人自身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本案中由于合同成立当时被保险人已经不幸去世,即保险标的不存在,因此保险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田先生当然无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理赔。 不过,保险公司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是错误的理解,实质上,本案属于典型的保险合同成立但却依法无效的情况。王先生不能以身故受益人的身份获得保险金给付,但可作为投保人的继承人申请退回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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