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小三惹的祸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黄利红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指派,担任被告人林XX的辩护律师。辩护人自接受指派以来,查阅了公诉方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林XX,现根据会见、阅卷及今天庭审质证的有关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慎重考虑。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义愤杀人。 被告人林XX一开始只想教训彭XX,并没有杀死彭XX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后来临时起意的(见林XX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案发前,林XX并没有蓄意谋杀、非法剥夺彭XX生命的犯罪动机(即无直接故意)。林XX找彭XX,是为了教训一下长期破坏其家庭关系的第三者彭XX,而不是将其杀死;后来在是在被害人的语言刺激下,被告人想起自己长久以来所遭受的屈辱,基于冲动而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放任自己的行为的一种间接故意杀人。 二、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通过详细阅读本案卷宗,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是本案发生的导火索和起因。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告人的妻子(事实婚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家庭,曾再三警告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妻子,希望他们终止这种不道德的暧昧关系。但是被告人的妻子和被害人全然不顾及被告人的感受,依然我行我素,2008年8月24日23许被告人林XX又一次发现其妻子王X冰与被害人彭XX在佛山市南海区XX旅店开房,次日9时许被害人挽着被告人妻子的腰从旅店大摇大摆的走出来,被告人几近崩溃的精神又受到了新一轮的强烈刺激,这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索。依据以上事实,我们不难看出,双方从素无积怨到成为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破坏被告人的家庭是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的诱导性因素,如果不是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妻子长期通奸,或者是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妻子及早悬崖勒马,终止这种苟且之事,这个案件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当然,在此时此刻,我们本无意于惊扰已经沉睡的灵魂,我们过多地来谈论被害人的过错也是一件令人十分难过的事情,但是,同情不能抹杀事实;哀悼不可包容法律。法律的正义首先体现在公平上,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既要给死者一个心灵的告慰,更要对生者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同时,让更多的人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我们看到,本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被害人及其家人来说是一个灾难,而对被告人来说更是一场飞来的横祸。阐明以上事实,辩护人无意替被告人推脱罪责,而仅欲表明:对由本案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承担,被害人负有重大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这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做出公平公正判决!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应当从轻。 归案后被告人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在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是积极配合、主动交代。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有罪供述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的表现。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 四、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后果虽严重,但人身危险性小。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这从村民的联名上书请求从轻判处的事实中可以证实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本案是由于被害人长期同被告人的妻子通奸,给被告人的造成严重的家庭危机的情况下,以及在被害人的语言激怒而情急之下犯下的故意杀人罪。尽管其犯罪的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但由于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相对于社会上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其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且在同一心理支配下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复存在。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虽严重,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小,对其可以从轻判处。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毕竟是一起因被害人破坏被告人家庭而酿成的杀人案件,它不同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杀、奸杀或者其它出于各种卑劣动机的形形色色的杀人案件,所以给社会、给公众造成的恐慌、震荡要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被告人林XX虽罪不可恕,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被告人杀死被害人以后,在当地民众中的民愤不大,很多人反而指责被害人的过错,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他的情形确实值得社会广泛的关注和同情。综上所述,林XX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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