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个人合伙汕头胜诉案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李某个人合伙汕头胜诉案
2008年05月11日
李某与汕头人林某在广州黄埔区进行钢材合伙生意,后双方产生纠纷。林某尚欠李某十余万元,后林某对李某避而不见。无奈,李某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本律师本欲在黄埔进行诉讼,但调查不到任何能证明林某在黄埔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只得在汕头龙湖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林某向李某支付十余万元款项,并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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