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含乙醇非酒驾 拒绝理赔败诉
发布日期:2011-11-16 作者:李俊刚律师
同年8月中旬,许辉起诉到法院称,自己不属酒后或醉酒驾车,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理赔款11850元。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付,赔付限额为2000元。而涉及商业险部分,因许辉有驾车前饮酒行为不同意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系许辉在事故发生前有饮酒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驾驶人醉酒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上述都属于涉及饮酒驾车导致的免责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标准规定,饮酒驾车临界值为20mg/100ml,醉酒驾车临界值为80mg/100ml,而本案中的许辉在出险后,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9 /ml,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许辉没有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亦未认定许辉系饮酒驾车而出交通事故。
因此,尽管许辉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但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饮酒驾车标准。同时许辉在出险时血液中虽然含有乙醇成分,但不能据此推断必然是许辉饮酒造成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许辉在事故发生前,确有饮酒之行为,该拒赔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许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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