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几种情况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根据《继承法》,公民立遗嘱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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