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人能否就责任保险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
【案情】
廖某是某公司的雇佣司机,2011年1月7驾驶某公司的小车与王某所驾驶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当场死亡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某公司作为雇主为安抚家属赔付了全部赔偿款30余万元,王某所驾的大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某公司行使追偿权起诉了王某和保险公司,王某的答辩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向某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抗辩某公司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分歧】
某公司行使追偿权,其不是受害人,亦不是被保人是否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保险公司?: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第6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本案的追偿人某公司既不被保险人也不是受害人,因此,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起诉保险公司,本案应有被保险人王某才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某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相关赔偿金,其由此取得了向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该权利等同于受害人亲属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了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某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才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但结合《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向受害人赔偿时,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给被保险人。本案作为雇主的某公司已经为王某垫付了赔偿,王某不可能再赔偿给受害人,王某没有赔偿,如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保险也可以此为由抗辩,从中我们可以知道不能机械地去理解《保险法》第6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就交通事故中享有索赔权的人如他的权利等同于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相关权利,他应有向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且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王某同意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允许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有利于减轻诉累,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追偿、保险理赔一并解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追偿权人的某公司也为执行带来便捷。某公司先行赔偿给受害人,也使受害人更早得到了赔偿,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应当予以法律上的肯定和支持。
作者:会昌县人民法院 周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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