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什么事项?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如何处理?
- 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
-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或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如何处理?
- 保险单何时开始生效?
-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应掌握什么原则
- 投保人可以变更吗?
- 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
-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非煤矿山职工死亡赔偿标准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如何补偿和赔偿?
- 交通事故 问答集锦?
- 交通事故分几个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