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报复丢弃公司设备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情】
王某系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9月28日领取8月份工资时发现公司少发其绩效奖200余元,协商未果,遂产生报复公司泄愤的想法。2009年10月9日晚8时许,王某将公司切片房的四盒型号为550NM全息反光膜装入一塑料袋内,趁下班丢垃圾之机将该反光膜丢弃于公司外的垃圾场,后被跟随其后的保安发现并捡回。经鉴定,被丢弃的550NM全息反光膜价值人民币63700元。
【分歧】
对王某这种泄愤报复丢弃公司设备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将公司切片房的四盒型号为550NM全息反光膜装入一塑料袋带走,事实上已经非法占有该财物;后其丢弃该反光膜是非法占有后的一种事后处分行为,不能单独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王某故意丢弃公司财物,这属于毁坏财物的一种方式,该财物价值63700元,已经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王某是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丢弃公司财物,以此破坏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本案中,王某将公司切片房的四盒型号为550NM全息反光膜装入一塑料袋带走,随后丢弃于公司外的垃圾场,其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即其不是想非法占有该反光膜,其目的是通过丢弃该反光膜来达到泄愤报复公司不发绩效奖。另外,作为公司员工,王某知道该反光膜价值昂贵,但其从切片房带走后并没有任何“销赃”的迹象,而是直接丢弃,这也侧面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两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 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但是两罪却有本质区别:(1)主观的目的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至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破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对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该罪对象,但却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王某是公司员工,明知该反光膜价值贵重,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丢弃它会影响公司的运转,但因为公司少发其绩效奖,便产生泄愤报复的念头,进而丢弃该反光膜,其目的并不是要毁坏该反光膜,使反光膜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王某的目的是通过丢弃该设备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以此要挟公司足额发放绩效奖的目的,其行为刚好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目的。
综上,王某泄愤报复而丢弃公司设备的行为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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