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己知密码的存折并非法取款构成何罪?
【案情】
张某(系李某表哥)给一张存折李某(并告知密码),委托李某帮其取款2000元。数日后李某到张某家做客,走到张某家院内时发现地上有一存折,捡起、发现是几天前张某委托其取过款的存折。于是,李某心生恶念,趁人不备将存折装入包中,并将折中20000元余款取出、潜逃。后通过银行监控系统,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分歧】
李某在张某家院内捡拾存折,并非法取款20000元,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观点一,被告人李某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票据,进行诈骗,构成票据诈骗罪。
观点二,被告人李某取款的行为,属非法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李某虽然捡拾的是张某遗失的存折,但是李某捡拾的地点是张某家院内,张某理论上并没有失去对该存折的控制,故不属于遗失物。盗窃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属盗窃行为。
2、被告人李某早前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了该存折的密码,当其之后在张某家院内捡拾该存折时,对于李某而言已不再是票据凭证,而是财物(20000元)。李某将该存折非法据为己有,再通过之前张某委托其取款时同样的方式,将折中余款20000元取出并潜逃,在此过程中李某的行为只是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其实,李某的行为与窃取了他人实体财物后潜逃的行为性质相同。但是,本案特殊在于李某盗窃的是其知悉密码的存折,而非通常盗窃罪中盗取的有体物。但是笔者认为,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私财物的特征包括:①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③能够被移动;④他人的财物。本案中的存折具备上述所有特征,属盗窃罪客体之列。且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作者:彭泽县人民法院 崔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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