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出清算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能要求退伙吗?
[案情]
2009年9月王某、李某和张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注册一私营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就退伙事宜约定不明。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融通不畅,对另一公司欠款100万元。2010年初,由于王某、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有侵害本企业的行为,张某提出退伙,王某、李某不同意,张某擅自搬走了该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未提出清算的情况下,声称放弃自己在本企业中的利润收入,要求王某、李某支付其投资款80万元。
[分歧]
未提出清算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能要求退伙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能退伙。由于私营企业是合伙企业,在企业不断亏损且有外债未清偿的情况下,张某退伙,对王某、李某及债权人都不公平;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能退伙,但是需要提出清算程序。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6条规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于王某、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有侵害私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支持。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张某在未提出清算的情况下,声称放弃自己在私营企业中的利润收入,便要求支付其投资款80万元,显然不符合本条规定。张某必须在合伙企业清算后,处理完私营企业的债务后才能提出退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私营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陶子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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