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一方能否单方变更子女的姓名?
发布日期:2011-09-14 作者:徐峰律师
【案情简介】彭某(男)与刘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一子彭亮(化名)。双方因性格不和,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协议离婚,婚生子彭亮随刘某一起生活。离婚后,彭某一直不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后也拒绝履行,对其子不闻不问,毫不关心。2011年春节,刘某与张某结婚,便于小孩今后学习和生活,征得小孩同意,将彭亮更名为张亮。2011年4月,彭某以刘某侵害其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恢复张亮的原来姓名。
【代理意见】本案被告不存在侵权:1、更改姓名是征得小孩本人的同意;2、原告长期没有尽抚养义务;3、原告曾口头表示放弃小孩的监护权。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变更姓名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法院审理时,本着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同时兼顾家长的监护权为原则。本案中,更改姓氏时,张亮已满十周岁,有一定分辨能力,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决定,应尊重其本人意愿。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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