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与加害人、保险公司纠纷是否应合并审理?
【案情】
2009年4月24日,原告欧某、被告谭某均到校参加学校规定的午休课。在上午休课前,原告欧某与同学追逐嬉戏,被告谭某帮助同学抓原告欧某,因此发生争执。后来,被告谭某殴打原告欧阳建林,上课后才发现欧某趴在桌上并说右侧肢体已经失去知觉。最后将原告欧某送往莲花县人民医院救治,又转院至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基底节脑挫裂伤。出院后又辗转至湖南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一共花费医疗费用35763.19元,交通费用4470.6元。被告谭森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被告谭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未履行赔偿和支付的责任,原告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谭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承担责任。
【分歧】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与加害人、保险公司的纠纷是否应合并审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以便于一次性解决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的纠纷属于不同的性质,应当分开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1、合并审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案并没有出现上述的情况。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的纠纷性质是侵权纠纷,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公司的纠纷性质是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这是两个不同的案由,应当分案进行审理。这样能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利和处分权利。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 也能清楚地查明案件的事实,分清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2、原告欧某已经为自己所遭受的损害承受了物质和精神的压力,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公正地进行审理,应当这两个纠纷分案进行处理。因为保险公司对原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原告欧某与保险公司纠纷能另行处理,保险公司不上诉的情况下,等待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原告欧某与被告谭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顺利进行,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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