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鉴定与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并存时何办?
发布日期:2011-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曾某与刘某发生纠纷并致伤刘某,刘某诉前自行委托某县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伤残X级(十级),起诉后,曾某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市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
[分歧]
自行委托鉴定与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并存时应如何采信?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份鉴定都是合法的鉴定,该两份鉴定的证明力应该是相同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其证明力大于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曾某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符合该条规定。
其次,重新鉴定的机构是双方共同选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故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在选任上更为严格。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综上,笔者认为,当上述两种鉴定并存时,因法院委托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和法律依据上更具正当性,应当予以采信,与之相矛盾的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不应采信。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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